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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隐瞒全款购买、尚未办证的房产,法院判决该房产全部财产权益归另一方!

易居房产团队 易居房产律师团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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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易居律师团案例库YJFC190617308

编者│易居房产律师团案例研究部

联系│13911056513@139.com


离婚时隐瞒全款购买尚未办证的房产法院判决该房产全部财产权益归另一方

——倪某与史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审)法律解析


【关键词】

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协议书 民政局备案 财产分割 隐瞒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商品房合同 一次性付款购买 全部财产权益归属


【要点提示】

周某2离婚时隐瞒全款购买,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再婚后将案涉房屋遗赠给再婚妻子。前任妻子依据未备案《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诉请分得案涉房屋的全部权益,获法院支持。


【当事人信息】

原告: 倪某(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被告:史某(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被告:周某(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被告:龚某(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案情简介】

倪某与周某2原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女周某,2015年6月5日二人登记离婚,后周某2与史某于2016年3月1日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周某2于2016年5月4日去世。龚某系周某2母亲,周某2父亲已于2004年去世。

周某2于2014年以166万元的价格一次性付款购买了案涉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13.5平方米。

2015年6月5日,倪某与周某2办理离婚登记时在民政局留存有备案《离婚协议》,载明双方协议如下:“……2、财产处理:双方婚后无共同房产及财产。”

倪某与周某2于2015年6月5日签订的未备案《离婚协议书》,约定:“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房屋:A:×2号房屋所有权由女方独立所有; B:位×3号房屋归男方所有。 ……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倪某诉:1、确认案涉房屋的财产权益倪某所有;2、史某、周某、龚某协助倪某将上述房屋登记至倪某名下。


【法院判决】

【一审】:

一、案涉房屋的财产权益倪某所有

二、史某、周某、龚某配合倪某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登记至倪某名下。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

驳回史某的再审申请。


【案件解析】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如何判断是否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屋

案涉房屋系周某2在与倪某婚姻存续期间全资购买,依法应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就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周某2是否隐瞒了案涉房屋及倪某是否有权依据未备案《离婚协议书》分得该套房屋,史某主张倪某在与周某2离婚前即已知晓案涉屋的存在,对此向法院提交了周某2与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史某向法院提交《遗嘱》一份,内容为周某2表示在其去世后,案涉房屋归史某所有。案涉房屋现为空置,房屋钥匙由史某持有,房屋现具备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条件,但需要缴纳相应税、费。倪某表示自愿负担房屋登记至其名下所需缴纳的税、费。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根据史某提供的周某2在与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读整个对话过程,如将上述对话中的房屋代入为案涉房屋,则整个对话内容无法贯通,反而是按倪某、周某的解释去解读,则整个对话方能前后贯通,且对话内容与未备案《离婚协议书》内容相一致,鉴此,史某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对其以此为据主张倪某在离婚前即已知晓案涉房屋,法院不予采信。综合案涉房屋的购买和使用情况及微信聊天记录、未备案《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对于周某2隐瞒案涉房屋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2、法院能否依据未备案离婚协议书被隐瞒的房屋?

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婚后无共同房产及其他财产,显然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而未备案《离婚协议书》则对所列明财产进行了约定与分割,故备案《离婚协议书》并非对于未备案《离婚协议书》内容的变更,而应理解为双方于已签订的未备案《离婚协议书》的确认,且该种确认系以双方在未备案《离婚协议书》中列明的共同财产为限,因周某2隐瞒了案涉房屋,导致未备案《离婚协议书》对此未予列明和分割。

法院认为:周某2在与倪某离婚时,隐瞒了案涉房屋这一夫妻共同财产,现倪某依据未备案《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诉请分得该房屋的全部权益并要求周某2的继承人配合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倪某表示自愿负担房屋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涉案法条】

《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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